〔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3年前吳男上完聲樂課,跑到捷運古亭站持手機窺視女子裙底風光,受害的是年僅15歲的國中少女,他卻辯稱手機線(應為耳機線)太長不小心勾到裙襬,台北地院拒絕採信,痛批他造成少女心理創傷,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窺視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
2021年5月11日當晚9時10分吳男進入古亭站,停留長達36分鐘,期間他多次在手扶梯處,持手機尾隨穿短裙的女子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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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少女當下身穿國中制服、肩背國中書包搭手扶梯,吳男跟在其後,打開手機拍照功能,用前鏡頭窺視隱私部位。後來少女驚覺裙擺被掀動,轉身見到吳男,趕緊跑回家告知家人。
北院審理時,吳男辯稱,當下他先到捷運站上廁所,也為了處理工作拿出手機接收Google雲端資料,網路卻不順,他才會在捷運站上上下下尋找網路訊號,並「碰巧」跟隨在數名穿短裙的女子後方。
吳男進一步解釋,他當時正在聽音樂,因耳機線過長不慎前勾到少女裙擺,衍生誤會。辯護人也主張監視器畫面並未拍到吳男持手機向前伸的動作。
少女證稱,當下覺得裙子後面涼涼的,裙擺好像被手指或手向上掀起來,有3至5秒,也不像有風,因為當時沒有風,如果是風,裙擺應該是擺動的狀態,也不會向上停留那麼久,「這件事讓我心裡烙下陰影」。
北院根據監視器畫面,指吳男在捷運站停留近40分鐘期間,反覆多次搭手扶梯上樓再走樓梯下樓,不符常情,且他尾隨的女子都穿著短裙,搭上手扶梯後還刻意接近女子後方,拒絕採信他的「碰巧」之說。
再者,耳機線重量很輕,即便勾到裙襬,也不應該使裙擺向上拉起,並持續數秒;何況,吳男在審理時自稱為處理工作用用手機接收Google雲端資料,為何在警詢、檢方偵訊時都未曾提過。
假如吳男是為了更好的網路訊號,正常來講應該是站定某一處後,多方嘗試是否能夠接收Google雲端檔案,豈有一上樓又立刻下樓的道理,還是反覆上下樓。
北院最後認定吳男為了滿足私慾,藉由搭乘手扶梯窺視他人隱私部位,對少女造成心理創傷,並審酌他否認犯罪,過去也曾在公車上伸出鹹豬手,足見他素行不佳,依法量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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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03, 2023 at 05:1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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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手機窺視少女 捷運站色狼瞎扯「這個線太長」遭打臉 -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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