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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借款人主張按4倍LPR償還利息未獲支持-財經新聞 - 臺灣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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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消息,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某某銀行與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借款人邱某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律師袁偉海辯護稱,原告某某銀行主張的複利利息份額希望考慮疫情影響因素,以最新標準借貸期內利息、罰息、複利總額以不超過起訴時4倍LPR為宜。

  但是,借款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這一主張被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駁回,要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費率。

  以下為裁判文書網全文:

  某某銀行與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0)湘0102民初9340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

  負責人:陳某某,行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殷亭午,廣東合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興亞,廣東合權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邱某某,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長沙市芙蓉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袁偉海,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以下簡稱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訴被告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某銀行長沙分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殷亭午、張興亞,被告邱某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袁偉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銀行長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與邱某某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2、判令邱某某立即償還某某銀行長沙分行借款本金***元、逾期利息***元、複利***元(利息及複利暫計至2020年2月26日止,此後利息及複利以合同約定為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3、判令邱某某承擔某某銀行長沙分行為實現上述債權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1000元;4、判令邱某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事實和理由:2020年5月11日,邱某某與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約定邱某某向某某銀行長沙分行借款***元,合同對借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之後,某某銀行長沙分行向邱某某發放貸款***元。截至2020年2月26日,邱某某拖欠貸款本息3期。

  被告代理人辯稱:1、對原告主張的借貸事實無異議,希望法院以最新對賬單為準;2、原告主張的複利利息份額希望考慮疫情影響因素,以最新標準借貸期內利息、罰息、複利總額以不超過起訴時4倍LPR為宜;3、對原告律師費的主張,請提供律所的正規發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審,本院經審理,現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20年5月11日,邱某某與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訂立編號平銀(長沙分行)個信貸字2017第RL2017***號《個人信用貸款合同》,雙方約定:1、邱某某向某某銀行長沙分行借款490000元用於個人經營,借款期限為36個月;2、借款固定月利率為1.53%,按月等額還本付息;3、如邱某某未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金並結清利息,某某銀行長沙分行有權要求邱某某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並從逾期之日對逾期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複利,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複利利率計收複利,邱某某還應承擔某某銀行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7年5月11日,某某銀行長沙分行將***元借款本金匯入邱某某的指定賬戶內,並註明到期日為2020年5月11日。截至2020年2月26日,邱某某逾期3期未歸還借款本息,尚欠某某銀行長沙分行借款本金***元、逾期利息***元,複利***元。

  2019年7月6日,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與廣東合權律師事務所訂立《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由廣東合權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訴訟事宜,並支付律師費1000元。

  本院認為: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與邱某某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某某銀行長沙分行已經按約定履行了向邱某某提供***元貸款的義務,但邱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及相應違約責任,故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請求邱某某償還欠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罰息利率超過年利率2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之規定,本院酌情將逾期還款利率調整為年利率24%;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邱某某應承擔某某銀行長沙分行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故對於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要求邱某某支付律師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某某銀行長沙分行要求解除其與借款人之間的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因該合同在起訴前已到期,無需再次解除,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邱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償還借款本金***元、逾期利息***元、複利***元(暫計算至2020年2月26日,之後以年利率24%為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邱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支付律師費1000元;

  三、駁回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60元,減半收取1230元,由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向湘菱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陳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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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10, 2020 at 08:37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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